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支持家政服务业发展政策意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海宁市财政局
2017年3月22日
关于支持家政服务业发展政策意见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鼓励和支持海宁市家政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关于支持家政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海政办发〔2016〕138 号)精神,现提出如下实施细则:
一、家政网络平台补助
(一)申报对象
参加海宁市家政服务网络平台公开征选,获预授牌,并经市人力社保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验收认定的企业,可向市人力社保局申报家政网络平台补助。其中,服务订单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网络平台认定办法另行制订。
(二)补贴标准
1.一次性建设补助
对集聚家政服务企业(含民办养老服务机构)20家及以上,建立在线预约、支付、服务评价系统的网络服务平台,经竞争性申报、认定后,对其投资额给予30%以内、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
2.服务订单补助
经认定的家政服务网络平台的每一完整家政服务网络订单,每单给予订单金额10%、最高不超过50元的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一次性建设补助申报材料
(1)海宁市家政服务网络平台补助申报表(附件1);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单位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3)家政服务企业(含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入驻协议;
(4)申报年度企业相关财务报表;
(5)网络平台建设投入相关材料,包括硬件设施、计算机信息系统投入等;
(6)其他相关材料。
2.服务订单补助材料
(1)海宁市家政服务网络平台补助申报表(附件1);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单位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3)至少6个月的企业财务报表;
(4)网络服务订单明细材料;
(5)其他相关材料。
家政服务网络平台实行“先授牌后验收”的制度。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相关部门对参与征选的企业进行评审,确定一个平台进行预授牌。该平台挂牌3年内须通过验收认定。经认定的平台,可向市人力社保局申报家政网络平台补助(补助申领期限可追溯自预授牌之日),经审核后发放。
二、家政服务示范企业补助
(一)申报对象
获得海宁市、嘉兴市、浙江省、国家级家政服务示范企业的家政服务企业(含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可向市人力社保局申报家政服务示范企业补助。
(二)补贴标准
获得海宁市、嘉兴级、浙江省、国家级示范企业的,分别按3万元、4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性补助。
(三)申报材料
1.海宁市家政服务示范企业补助申报表(附件2);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单位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3.相关证书或文件;
4.其他相关材料。
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示范企业,于每年4月向市人力社保局申报家政服务示范企业补助,经审核后发放。
三、家政服务业品牌补助
(一)申报对象
获得嘉兴市服务业名牌的,或引进的拥有省级著名商标、国家驰名商标的家政服务企业(含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可向市人力社保局申报家政服务业品牌补助。
(二)补贴标准
1.获嘉兴市服务业名牌,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引进的省级著名商标、国家驰名商标,给予5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申报材料
1.海宁市家政服务业品牌补助申报表(附件3);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单位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3.相关证书或文件;
4.其他相关材料。
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于每年4月向市人力社保局申报家政服务业品牌补助,经审核后发放。
四、社保补贴、意外险补助
(一)申报对象
1.申报企业需符合下列条件
(1)进入经市人力社保局认定的家政服务网络平台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与平台签订入驻协议;
(2)家政服务企业是指与家政服务员建立劳动关系,并将其派遣到家庭、医院、养老服务机构等提供家政服务的独立核算企业,包括婴幼儿照料机构(托儿所)、孕产妇照料等机构。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是指经民政部门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生活性服务的专业机构。
(3)入驻平台后,需向市人力社保局申请社保补贴、意外险补助资格认定(附件4)。同时签订公司主营业务为家政服务,申请补贴人员为家政服务员的承诺书。
2.申报人员需符合下列条件
(1)办理就业登记;
(2)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或劳务合同);
(3)月平均收入不低于全市最低月工资标准的 150%;
(4)提供婴幼儿、老人和病(残)人护理、孕妇和产妇护理、家庭保洁(不含产品售后服务)、家庭烹饪等家政服务的服务员。
(二)补贴标准
1.劳动年龄段内的家政服务人员,单位为员工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的50%(按海宁市最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计算)。
2.超过劳动年龄段的家政服务人员,按实给予单位每人每年不超过200元的意外伤害保险补助。
(三)申报材料
1.海宁市家政服务业社保补贴、意外险补助申报表(附件5)、名单(附件6);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单位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3.社保证明;
4.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5.工资明细名册;
6.意外险缴纳材料;
7.资格认定表、入驻协议;
8.身份证复印件;
9.其他相关材料。
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含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每年 4月向市人力社保局申报上一年度的社保补贴、意外险补助,经审核后发放。每名家政服务员享受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五、融资服务
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含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参照《关于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海人社〔2016〕48号)第四款“融资信贷支持”要求,进行贷款申请(附件7、8),可享受不高于同期银行基准利率的全额贴息。
六、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家政服务就业补贴
(一)申报对象
具有下列条件的毕业生,可向市人力社保局申报家政服务就业补贴。享受期限不超过3年。
1.毕业5年内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
2.与经市人力社保局资格认定的家政服务企业(含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劳动期限内;
3.经市人力社保局资格认定的家政服务企业(含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为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一年;
4.月平均收入不低于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5.提供婴幼儿、老人和病(残)人护理、孕妇和产妇护理、家庭保洁(不含产品售后服务)、家庭烹饪等家政服务的服务员。
(二)补贴标准
每人每年3000元。
(三)申报材料
1.海宁市家政服务业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就业补贴申报表(附件9)
2.缴纳社保证明;
3.劳动合同;
4本人银行卡复印件;
5.工资证明;
6.毕业证书;
7.身份证复印件;
8.其他相关材料。
符合条件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每年4月向市人力社保局申报上一年度的家政服务就业补贴,经审核后发放。
七、劳务合作社社员就业补贴
(一)申报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的,劳务合作社可申请社员就业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1.劳务合作社社员到经市人力社保局资格认定的家政服务企业(含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就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且在劳动期限内;
2.劳务合作社社员是提供婴幼儿、老人和病(残)人护理、孕妇和产妇护理、家庭保洁(不含产品售后服务)、家庭烹饪等家政服务的服务员;
3.月平均收入不低于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二)补贴标准
每人每年2000元。
(三)申报材料
1.海宁市劳务合作社社员家政服务就业补贴申报表(附件10)名单(附件11);
2.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3.工资证明;
4.单位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5.身份证复印件;
6.其他相关材料。
符合条件的劳务合作社,每年4月向市人力社保局申报上一年度的家政服务就业补贴,经审核后发放。
八、家政服务业专业培训补贴
(一)申报对象
经市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的,培训机构可申请家政服务业专业培训补贴。
1.按班次向市人力社保局进行家政培训备案的(附件12);
2.培训人员经考核,获得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婴幼儿护理,老人、病人和残疾人护理,孕妇和产妇护理,家庭保洁家庭烹饪等)。
(二)补贴标准
1.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为180元。
2.培训补贴标准为初级工不超过500元、中级工不超过800元。
年龄超过50周岁、未满55周岁的城乡女性,本人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参加培训并取得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可参照在职工人员享受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三)申报材料
1.海宁市家政服务培训补贴申报表(附件13);
2.家政培训备案表、培训名册(含考核、就业情况)、课程表等培训台账等;
3.单位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4.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复印件或相应文件;
5.其他相关材料。
本细则暂定试行至2021年12月31日,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